问:大病医疗保险是否能够满足被保险人全面的健康保障需求?
答:大病医疗保险产品是健康保险中疾病保险产品的一种。该保险产品只有在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约定的疾病状态或实施了约定的手术时,才能给付保险金。大病医疗保险不能满足被保险人所有的健康保险需求,配合其他类型的健康保险产品或健康保障计划,被保险人才能得到比较全面和完善的健康保险保障。
问:商业大病医疗保险包含哪些必保疾病?
答:其保险范围一般包括6种必保疾病: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功能障碍;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6.终末期肾病或呈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
问:投保后发现该款产品不适合自己,怎么办?
答: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公司合同后应再次仔细阅读合同的具体内容,对合同有疑异的地方可以向保险公司或业务员咨询。重大疾病保险通常设有10天的犹豫期犹豫期的起始日为投保人书面签收保单日,投保人若发现购买的产品与自身需求不相符时,在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会全额或在扣除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并且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若在犹豫期后退保,将会受到较大的费用损失。
如果投保人选择分期缴纳保险费,逾期未缴保险费,超过60天的宽限期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恢复合同效力,保险公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双方协商并达成协议,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自合同效力终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问:应该如何申请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答: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均有“保险金申请”条款,在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保险金申请”条款中的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需要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主要包括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身份证明、专科医生诊断证明或手术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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