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祥如意重大疾病保险计划A款条款全文:
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患保险合同中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给付等同于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继续有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男/女性重大疾病特别保险金
患男/女性特定重大疾病,按保险金额的50%给付男性/女性重大疾病特别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因意外或疾病导致身故,给付等同于保险金额200%的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因意外或疾病导致全残,给付等同于保险金额200%的全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生存至合同期满,给付等同于保险金额200%的满期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费豁免
缴费期内患重大疾病,豁免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自本计划生效日起90天内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90天内(含90天,以较迟者为准),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患本计划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退回您已缴付的保险费,同时本计划终止。因意外伤害事故患本计划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则无此限制。
除外责任
《吉祥如意两全保险(A款)》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
2、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醉酒、挑衅,或由于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3、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害;
4、被保险人犯罪行为、拒捕;
5、核能、生化武器、战争(不论宣战与否)、恐怖活动、内乱、暴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
《附加吉祥如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
如果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发生或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而导致被保险人患条款所列重大疾病,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同时终止: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使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包括本附加合同中所列重大疾病的第35和第36项所导致的除外);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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