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农垦总局对《海垦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充救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修改和补充后的职工大病救助政策将普惠到更多的患病职工。
据了解,新的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试行一年。凡符合修改和补充后《暂行办法》规定的2013年患病职工即可申请救助,申请救助截止时间为2014年5月31日。
此次修改和补充共涉及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扩大救助范围。将风湿性心脏病需要进行瓣膜手术治疗的;冠状动脉性心脏病需要行冠状动脉搭桥手术或心脏造影、支架手术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多器官、多功能损害的)三种病列入大病救助范围。二是提高支付比例、取消起付点。对患所规定12种病的职工,医保结算后个人支付部分(不含自费药)全额直接进入核算,取消了起付点,提高了救助金支付比例,支付比例统一按60%进行核算。三是对大病患者自费医治给予适当救助。对患12种病的职工,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长期住院治疗,个人又在民间求医治疗,治疗费用较高的,经审批,给予适当救助。四是对特殊疾病患者及突发性疾病患者实施救助。对12种大病以外的特殊病种(不列入医保病种范围的)患者,以及因见义勇为、生产事故造成的重大伤害患者,经审批,给予适当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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