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详情:
平安馨逸人生两全保险
可享有的保障:1.满期保险金:健康期满,无理赔记录,返还所缴保费的105%。
2.身故保险金:保险期间内,不幸身故,返还已缴保费的105%。
可投保年龄:18-50周岁;
投保人年龄限制:投保人年龄必须≥18周岁;
投、被保人关系:投、被保人须为同一人;
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0年。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受益人在领取满期生存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与我们签订转换年金保险合同,将领取的保险金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购买转换年金保险。转换年金保险的领取金额按照购买当时我们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保险费的支付: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须一同支付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平安附加馨逸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可享有的保障:1.重大疾病保险金
2.特定部位原位癌保险金
3.等待期
可投保年龄:18-50周岁;
投保人年龄限制:投保人年龄必须≥18周岁;
投、被保人关系:投、被保人须为同一人;
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0年。
保险金申请: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若申请特定部位原位癌保
险金,诊断需以固定组织标本的病理组织学检查结果为依据,任何组织涂片和穿刺活检结果均不能作为诊断依据;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的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免责声明: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部位原位癌”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12);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1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14),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9.15)的机动车(见9.16);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9.17);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9.18),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9.19)。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部位原位癌”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部位原位癌”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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