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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设置“等待期”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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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年来,随着人们越来越关注自身健康及生活质量,重大疾病保险作为一种相对较新的险种开始得到市场的认可。那么,重疾险设置“等待期”合理吗?
   商业保险已深入千家万户。与人有关的生老病死,都与保险有关。人“吃五谷,生百病”,尽管现在城镇就业人员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农民可以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其他人员也可以享受医疗保险,但其保障程度有限。尤其是在重大疾病保障方面,对医疗费用设有最高限额,超过限额之后,上述医保将无法保障,这就需要人们通过商业保险中的医疗或健康保险加以补充保障。因此,商业医疗保险或健康保险颇受欢迎。
 
  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重疾险,是指以特定重大疾病为保险对象,当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时,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花医疗费用给予补偿约定金额的商业保险行为。有关人的意外伤害以及医疗、健康保险,在行业内被称之为“第三领域”,这是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都可以经营的险种。目前大多数寿险公司和财险公司都经营该项产品。
 
  可自诞生之日起,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之间围绕该产品的争议就一直没有停息。初期阶段,消费者针对重大疾病险所保障的疾病产生质疑,因为保险公司在格式保险条款中所规定的疾病定义,与普罗大众所理解的不一,也与医学上的定义有差距,供需双方纷争不断。
 
  例如,张某投保重大疾病终身保险1年后,突发脑中风,实施了脑开颅排淤血手术。术后病情稳定无重大后遗症。保险中含脑中风保障。张某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遭到拒绝。理由为,保险条款规定“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属下列残障之一者:植物人状态、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才能获赔,而张某无后遗症,不符合赔付标准,因此拒赔。
 
  笔者认为,该保险保障的不是重大疾病而是重大疾病的后遗症,显然与医学上的定义不符,也与社会常识相左。此类案件频发后,监管机构出面要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医学专家、消费者代表、保险公司共同修订重大疾病的定义。定义公布后,供需双方对疾病的定义基本认可,至此总算可以以手加额了。
 
  但是,由于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设计上的问题尚未完全梳理清楚,供需双方的博弈依旧没有停止的迹象。
 
  产品设计等待期消费者庭争败诉
 
  以重大疾病保险中的“等待期”为例。凡是购买重大疾病保险,细心的消费者不难发现,该保险在购买后,不是立即生效的,而是根据疾病的种类,有的需要等90天,有的需要等180天之后方才生效。换言之,在90天或180天之内,即便被保险人患有保险条款中规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也不负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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