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险设置“等待期”合理吗?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近年来,随着人们越来越关注自身健康及生活质量,重大疾病保险作为一种相对较新的险种开始得到市场的认可。那么,重疾险设置“等待期”合理吗?
人们不禁要问:这是为什么呢?保险合同不是双务合同吗,为什么消费者履行缴费义务,而保险公司却可在等待期内不履行保险责任呢?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先了解,设置等待期的理由是什么。
下面是消费者与保险公司讼争的两个案例。
案例一,2011年6月,原告张某(投保人兼被保险人)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了
终身寿险合同以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首期保费2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额为65万元。在签订之前,保险公司安排张某体检,结果显示正常。1个月后,因感不适,张某去医院检查,发现已患卵巢癌,遂手术治疗。治疗费用超过约定的保险金额,张某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65万元保险金,保险公司拒赔。
保险公司拒赔的根据是: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规定,“从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之日9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一)‘重大疾病’,(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终止之后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账户……该条款已经在中国保监会依法进行了审核备案,其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张某患病是在等待期内,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案例二,2012年6月,原告汤某(投保人兼被保险人)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了终身寿险合同以及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在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六条项下,设置了90日的等待期。
同年8月下旬,汤某因颈部包块去医院检查,发现甲状腺结构异常,10月遂手术治疗,出院诊断为“甲状腺恶性肿瘤”。汤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认定汤某的该疾病属于保险条款中规定的重大疾病,但是其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故保险公司决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8200元。其中,终身寿险保险费6100元,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费2100元。上述两合同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