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险设置“等待期”合理吗?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近年来,随着人们越来越关注自身健康及生活质量,重大疾病保险作为一种相对较新的险种开始得到市场的认可。那么,重疾险设置“等待期”合理吗?
上述两个案件都以消费者败诉告终。这两个案例只对保险设置“等待期”的合法性进行了论证,而对其合理性却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
保险等待期又可称观察期,一般在国内人寿保险、重大疾病保险、
住院保险以及
女性保险的条款中加以规定,是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指定期间内,发生重大疾病保险承保的疾病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受益人不能获得保险赔偿金,这期间被称为等待期。
由于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其保险条款是由保险公司单方面制作,投保方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若不同意则不能加入保险。而等待期亦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经营原理,根据市场需求,依据评估的风险发生率设置在保险合同中。其理由是:为了防止投保人明知将要发生保险事故(患重大疾病)而投保,以期待获得不当利益的行为。其与“带病投保”有质的区别。带病是指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带重大疾病投保,若没有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疾病状况,则违反告知义务。而设置等待期不是为了防止“带病投保”,而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在短期内患重大疾病,以此来减少出险率,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
保险公司在设置等待期时,做到了该设计是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的。首先,案例一显示,设置等待期的保险条款是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备过的,换言之,是获得保险监管机构的认可的。其次,根据2006年保险监管机构公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27条,监管机构在一定条件下认可了等待期的设置。由此可以得知,保险公司设置等待期具有合法性。
如上文列举的两个案例所显示,同样是遇到等待期中出险,两个案例的免责处理方法不同。其实免责处理方法共有三种。第一种,不退还任何费用,保险合同终止。第二种,保险公司不退还投保人所缴纳的出险前的那部分保费,而是退还终止合同后(出险后)的尚未使用的那部分保费。第三种,保险公司无利息退还投保人所缴纳的全部保费,终止合同。
重大疾病保险刚开始上市的阶段,采用的是第一种方法,因其明显不合理,逐渐被淘汰,转换到第二种。目前多数保险公司采用的是第三种方法。
等待期设计欠妥与双务原则不符
在等待期中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患上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面对受益人的请求,采取权当投保人没有投保、无利息退还全部保费的方式。不收钱,同时也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貌似十分公允,表面上看似乎符合保险经营的双务性原则。从合法性角度而言,确实具有合法性。但是,若要从合理性角度分析,则明显存在不合理部分。
第一,若遇到等待期中出险的情况,保险公司采用上述的处理方法中的第一与第二种,则明显不合理。如果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后,不承担保险责任,那么这份保险合同是不平等的,没有满足保险合同的双务性原则。因此,第一种和第二种方法,明显不符合双务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