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8年,王女士为丈夫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单身故受益人为“法定”。2015年,被保险人因病身故,其父母向保险公司报案,提供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已经离异的证明,并表示,被保险人一生无子女。保险公司根据上述理赔资料做出相应的赔偿。半个月后,投保人王女士对保险公司理赔结论提出异议,并向保险公司提供了与被保险人生有一女的医学证明,要求保险公司提供赔偿。
调解结果
调解委员会组成了合议制调解室进行调解。王女士表示,2012年与被保险人离婚,离婚后其一直为被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并出具了每年交费的银行转账证明。王女士认为,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未尽到核实责任,坚决要求赔付50%的理赔金。
保险公司则认为,保单未指定身故受益人,故理赔保险金依照保险法由继承人均分,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已经离异,投保人无权继承,女儿可作为继承人之一获得1/3理赔金。对于投保人提出的应赔付50%的理赔金,因没有遗产公证书、判决书,也不符合《保险法》相关规定,故保险公司无法支持其诉求。
调解员们在听取双方的陈述后,告诉王女士,作为孩子的母亲,王女士是唯一的监护人,保险公司依照《保险法》及《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给付王女士1/3保险金,对于其提出的50%的理赔金,从法律角度上没有支持的理由。但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未进一步与投保人核实便做出同意理赔的结论,存在“未尽到谨慎调查的责任”。经过调解员们的沟通,最终保险公司与王女士协商一致,在给付其女1/3理赔金的基础上,另给予一定的慰问金,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
案件评析
通过本案的调解,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1.对于夫妻双方在投保后解除婚姻关系的,双方可以友好协商,继续以分摊保费的形式延续现有保障。或是可约定由一方将原本承担的部分保费一次性给予另一方。
2.双方可充分使用保险公司的保单变更服务,通过对投保人、受益人的变更来确认保单权益归属,从而避免后续由于保单权益不清晰产生纠纷问题。
3.保险公司在审视理赔资料时,应完善审核流程及调查的方式,避免由于理赔调查核实资料的不严谨造成误赔与错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