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金伴您健康升级:
一、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和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特种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10万元,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三、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除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外,本公司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时,不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
总结来说:
一、患10种特定重疾之一或多种,先赔保险额的20%,最高以10万为限,合同继续有效;
二、患40种重疾之一或多种,赔偿保险金额,如赔过特定重疾的再赔付保险金额的80%,合同终止;
三、患高度残疾赔偿保险金额(不用扣除已赔过的特定重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四、18岁前身故或180日内病故赔偿所交保险费,18岁后身故赔偿保险金额(不用扣除已赔过的特定重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产品特色:
一、保障范围更全面
新版康宁终身保险由以往承保的20类重疾增加到40类重疾。全面涵盖了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25种重疾,以及目前较为常见的其他15类重疾
二、轻症给付更人性
该险种专门设定了10大类轻症特定重疾保障。一经发生10大轻症,提前给付保额的20%,同时不减少身故和高残保障金额。例如原位癌、特定年龄视力受损、多种介入手术等高发、频发疾病均为10类轻症特定重疾保障范围,真正体现人性化的关爱。
三、客户投保更顺畅
时值“十年五百强·诚信服务季”期间,为切实给广大客户提供更全面的保障、更优质的服务,特设定新版康宁最优惠的核保支持政策:5-6月投保该险种不与本公司任何产品累计风险保额。充分让利回馈客户,为您量身打造足额的疾病保障计划。
四、少儿购买更便捷
新版康宁保险不受少儿投保最高赔付10万的限制,可以更大限度得满足家人对孩子重疾保障的需求。
此外它还具有保单借款功能,使客户对保单的处理更加灵活,更好维护自己的保险利益。这样一款最实惠的健康险产品,是百姓购买健康保险的首选!
案例介绍
被保险人:王先生,30岁
交费方式:年交
交费期限:20年
年交保费:3150元
累计缴费:63000元
基本保额:10万元
保险期限:终身
180日内疾病身故还本
意外伤害身故或180日后疾病身故给付10万元
40种重大疾病保障10万元
10种轻症提前给付2万元,给付后仍有8万元重大疾病保障
意外伤害或疾病高残给付10万元
至终身
新康宁亮点总结
一、保障范围广,40种重疾10种轻症
二、10类轻症(特定疾病),提前给付
三、费率优惠,开创国寿费率表定价模式
四、单独核保,销售更易
五、关爱少儿,做大保单
六、原位癌也在保险范围内,重疾范围最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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