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府谷县新民镇苏先生于2006年6月,分别投保两份“
国寿康宁终身保险”,一份为十年交费,年交保费8940元,基本保额60000元;一份为十年交费,年交保费5811元,基本保额39000元。2012年7月,苏先生又投保“国寿福禄满堂养老
年金保险(分红型)”,五年交费,年交保费100万元。
2014年1月4日,苏先生在西京医院就医被确诊为恶性肿瘤,2014年4月16日,因医治无效在家中身故。接到受益人提出的理赔申请后,中国人寿立即展开案件调查,并核实事故内容真实,责任清楚。依据苏先生所购买的产品的合同条款规定,最终向受益人支付身故保险金合计229.7万元。
终身寿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终身的
人寿保险。国寿
康宁终身保险是一款兼具保费豁免与
重大疾病保障功能的终身寿险产品,该产品条款约定如被保险人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将按基本保额的2倍给付重疾保险金,若事故发生在缴费期内,免缴以后各期保费,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身故后再按基本保额的1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如保险期间未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被保险人身故后按基本保额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案中苏先生先后投保了保额为99000元的国寿康宁终身保险,并因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身故,因此获赔3倍基本保额的保险金297000元。
年金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分期给付
生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本案中苏先生购买的国寿福禄满堂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同时具有
养老金领取、身故保障和红利分配功能。该产品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因疾病身故,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因
意外伤害身故,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00%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案中苏先生是因病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因此保险公司依约给付了疾病身故保险金200万元。
优先给家庭主要经济来源投保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步伐的加快,人民群众的保险意识和购买能力也在不断提升,但在选择保险产品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要结合人生不同年龄阶段的意外、医疗、养老、子女教育、投资理财需求来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避免盲目跟风、大包大揽、重复投入;二是要充分考虑自身的缴费能力,避免缴费过高、缴费期限过长影响日常生活,或者因中途退保带来损失;三是要注意按照风险发生对个人及家庭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来选择投保顺序,从保单类型来看,建议优先购买
意外伤害保险,其次是
重大疾病保险、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人寿保险、子女教育保险、投资
理财保险;从保障对象来看,建议优先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支柱购买保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