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让健康与安心伴随您度过人生的关键时期!
保险期间:分为十年和二十年两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合同的保险期间,但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六十周岁
产品特色:
40+10,承保病种多
承保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肿瘤),急性心肌梗塞等40种重大疾病以及10种特定疾病,业内领先。
30%+150%,保障额度高
特定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赔上加赔,保障更给力。
交费低,实惠实用
30岁基本保障金额10万元,10年交,每年交费2341元,相当于每天6.5元,每天少抽几支烟。
关键期,“康定”护航
18-50周岁是人生的关键时期,走在“康庄大道”上,既要寻求自身的事业发展,也要承担相应的家庭责任;因此,需要更多的“保障”帮助“定业安家”。
投保实例:
康先生30岁,选择投保一份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10年交费,每年交费2341元,拥有10万元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障康先生到50周岁。可获得如下利益: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康先生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康先生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康先生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至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康先生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康先生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康先生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5万元。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和一年的限制。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康先生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康先生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康先生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至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康先生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0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康先生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康先生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3万元,但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和一年的限制。
三.身故保险金
康先生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康先生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至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康先生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10万元。
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