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国寿康欣终身
重大疾病保险与目前市场上热销的
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非常相似,继承了
中国人寿的传统,都是以主险的形式出现的传统型
健康险,没有分红,保费确定,保障确定,都是终身型的重疾保障产品。国寿康欣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投保范围相对还是比较广泛的,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投保本保险。
由于是在银邮渠道销售,所以交费期间比一般代理人渠道的交费期间要短,交费方式有趸交、年交。
小编提示,要想知道“国寿康欣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不妨参加其保险产品条款介绍,详细了解国寿康欣
重疾险的保险责任,看看这款产品到底能给我们带来哪些保障内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
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在七十周岁前(含七十周岁)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所指恶性肿瘤,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倍给付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