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一份关怀,多重保障
兼顾身故、全残及重疾保障,风险无忧
全面呵护女性健康
30种重大疾病及女性专项疾病保障
保障期限多样,交费方式灵活
保障期限最长至被保险人60周岁
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广泛
适合18周岁至50周岁的女性
保险金给付
1、女性原位癌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经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女性原位癌,本公司按10%保险金额给付女性原位癌保险金,但本公司所负的女性原位癌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3万元人民币为限。在本公司给付女性原位癌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立即终止。
2、女性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经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女性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或多种疾病,本公司按100%保险金额给付女性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公司给付女性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立即终止。女性重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严重类风湿关节炎。
3、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经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或多种疾病,本公司按100%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立即终止。
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搭桥手术、恶性肿瘤、脑中风、慢性肾功能衰竭、瘫痪、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失明、深度昏迷、严重烧伤、阿耳茨海默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细菌性脑膜炎、良性脑肿瘤、听力丧失、脑炎、暴发性肝炎、慢性肝脏衰竭、慢性肺部疾病、运动神经元疾病、多发性硬化症、帕金森氏病、脊髓灰质炎、原发性肺动脉高压、失语、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心脏瓣膜手术、肌营养不良症、肢体缺失。
4、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100%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在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立即终止。
若本公司已给付女性原位癌保险金,本公司将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后给付女性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患有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女性原位癌、女性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本公司不负相应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或拒捕;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内自杀;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但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所对应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除外);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斗殴,醉酒及故意自伤;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前(以较迟者为准),曾患有、或获告知患有、或接受治疗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女性原位癌、女性重大疾病或重大疾病;
被保险人的任何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先天性缺陷;
被保险人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孕产期保健。
因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内首次出现的相关疾病、相关症状或之前已有的相关疾病、相关症状而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女性原位癌、女性重大疾病或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本公司不负相应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投保范围:18周岁至50周岁
保险期间:保至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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