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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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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附加鑫盛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C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附加鑫盛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C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投保后10天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3

  v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v您有退保的权利……………………………………………………………………………6.1

  C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vvvvv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3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6.1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8保险条款有关于重大疾病的释义,请您留意……………………………………………8.1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7.2

  C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C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1.1合同订立1.2合同生效1.3犹豫期1.4保险期间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2.2保险责任2.3责任免除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3.1受益人3.2保险金申请3.3保险金的给付3.4保险金申请时效4.如何交纳保险费4.1保险费的交纳4.2保险费率调整5.合同效力的恢复5.1效力恢复

  6.如何解除保险合同6.1合同解除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年龄错误7.2效力终止

  7.3适用主险合同条款8.释义

  8.1重大疾病8.2专科医生

  8.3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8.4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8.5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8.6永久不可逆8.7意外伤害8.8医院8.9毒品

  8.10酒后驾驶

  8.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8.12无合法有效行驶证8.13机动车

  8.14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8.15遗传性疾病

  8.1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8.17本条款约定利率8.18周岁

  平安附加鑫盛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保寿发[2009]18号,2009年2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u

  1.1合同订立“平安附加鑫盛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

  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合同生效本附加险合同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

  本附加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

  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

  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您和我们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您必

  须选择以下方式中的一种:

  (1)申请将该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同时解除,我

  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您可以不用解除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但需经我们审核同

  意,并按我们的规定增加该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1.4保险期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险合同约

  定终止时止。

  我们提供的保障v

  2.1保险金额(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

  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等待期

  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见8.1),(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

  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未满期净保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8.7)发生上述两项情形

  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提前给付主险合同部分或全

  部保险金并相应调整主险合同各项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8.8)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前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

  将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给付比例

  0至1周岁25%

  1至2周岁(含1周岁)50%

  2至3周岁(含2周岁)75%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

  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

  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

  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

  2.3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9);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11),或驾

  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8.12)的机动车(见8.13);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8.14);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8.1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8.16)。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w

  3.1

  3.2

  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重大疾病保险金由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申请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

  疾病诊断证明书;

  (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料。

  3.3保险金的给付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

  下载地址:平安附加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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