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1、投保即可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以及身故保险金多重保障;
2、重疾范围行业领先全面承保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25种重大疾病、其他15种重大疾病以及10种特定疾病;
3、特定疾病提前给付,针对10种特定疾病,提前给付基本保险金额20%的特定疾病保障;
4、未成年人身故保障可以高于10万元,不受保监会相关法规限制;
5、高残意外尽显关爱,在给付特定重疾保险金的情况下同时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时,尽显人性关爱。
折叠编辑本段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折叠编辑本段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折叠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折叠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所承担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若于交费期内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从确诊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二、身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180天后因疾病身故,如果本公司没有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本公司已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高度残疾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或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体高度残疾,如果本公司没有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本公司已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被保险人的先天性疾病;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等其他保险法规定的其他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导致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1]
折叠编辑本段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和半年交三种。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四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折叠编辑本段重大疾病
获保障的二十种重大疾病一、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三、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七、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九、双目失明——永久性不可逆
十、瘫痪——永久完全
十一、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十二、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十三、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十四、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十五、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十六、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十七、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十八、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十九、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二十、严重重症肌无力[2]
折叠编辑本段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示例
3岁男孩作为被保险人投保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每年交费:2300元
交费期:20年
保险期:合同生效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止
保险责任:
保险生效起(或最后复效)180天(免责期)后被保险人若初患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50000元(终身);
高度残疾或身故,给付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150000元;
免责期内退回所交保费
折叠编辑本段优势
一、承保80%的重大疾病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3]承保40种重大疾病,其中6种是保监会规定的必保疾病。从范围上来讲其所承保的疾病涵盖了大部分发病率极高的重大疾病,对疾病的定义与使用都符合《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康宁终身所承保二十种疾病包含了重疾发生率中的80%。有人也许会问现在市场上很多重疾保险所承保的疾病不止二十种,有点甚至三到四十种,而康宁保险会不会承保的太少。在选择重疾保险时,并不是所承保的疾病越多越好,当然其所产生的费用也会越高。例如,在一些重疾保险产品中承保克罗恩病。
二、300%的赔付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会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
此外,国寿康宁终身作为中国人寿旗下的一款产品,销售十余年而经久不衰,成为一个经典。国寿康宁随着时间的累积已成为人们心中的一个重要品牌,品牌效应仍会影响人们的消费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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