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起之前因为投保后保险公司拒赔的那场官司,家住农安县的王德胜(化名)至今感到心里不舒服。
不过,在王德胜看来,世间自有公理。农安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他购买人身保险合同发生约定重大疾病理赔遭拒案。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法官认定投保人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0000元。
投一份保险附加定期重大疾病给付“约定”
2012年6月,李爱萍(化名)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一份保险。保险单约定被保险人为王德胜,受益人为李爱萍,保险险种为吉祥至尊两全保险(分红型)及附加08定期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间为2012年6月22日零时起至2032年6月21日二十四时止。其中附加08定期重大疾病保险约定,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由合同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真病了受益人索赔保险金遭拒
2014年5月,王德胜因右上腹部不适在农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记录》载明患者主诉间断性右上腹部不适3个月,加重发热3天。病史记录,该患者于3个月前无明显诱因出现右上腹部不适,到吉林省肿瘤医院诊治,明确诊断为“原发性肝癌,肝炎后肝硬化乙型失代偿期”,未予任何治疗,回家静养。
农安县人民医院入院初步诊断为:原发性肝癌、肝炎后肝硬化乙型失代偿期、胆囊炎、布鲁士杆菌病。住院期间,王德胜共花费医疗费29188.34元。出院后,李爱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称乙方已按合同约定如数交纳保险费,且王德胜所患的肝癌属于投保的重大疾病范畴,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赔付50000元保险金。而保险公司则以投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为由,做出不给付保险金,同时解除保单项所有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的决定。
双方各执理由矛盾出在履行告知义务
因为申请理赔遭拒,李爱萍、王德胜向农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有效,要求被告保险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立即给付保险金500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