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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重疾险患病遭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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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那热情劲就像是咱亲人,让人心里暖暖的。可真遇到问题需要理赔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咋就变脸了,还找各种理由打算拒绝理赔?
 
  在庭审中,保险公司答辩称,原告属于隐瞒病情带病投保,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因王德胜住院病历的《出院记录》中记载,“该患者为中年男性,病程长,既往乙肝病史3年余,有病羊接触史。因间断性右上腹部不适3个月,加重伴发热3天入院。”这与《入院记录》中载明的“病史为3个月前”出现矛盾。
 
  拒赔证据不足保险金保险公司如数给付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答辩称原告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系依据王德胜住院病历中的《出院记录》。《出院记录》载明的“乙肝病史3年余”与患者入院主诉不符。然而,被告保险公司业务员出庭证实,农安县人民医院住院医师承认系其在《出院记录》中表述错误所致。此外,病历中载明“病史3个月”依据的是吉林省肿瘤医院的检验单,而《出院记录》载明“病史3年余”没有任何依据。被告在保险合同签订前后,没有组织被保险人进行体检,也不能提供被保险人此前在医院诊治的证明材料。
 
  庭审中,王德胜的工友、邻居近10人出庭证明,王德胜在2014年发现生病前一直在外打工,未发现其患有疾病。
 
  综上,农安县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吉祥至尊两全保险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08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有效,被告保险公司应向原告王德胜支付保险金50000元,该款给付后,保险合同终止。宣判后,保险公司已给付保险金,未上诉。

  法官友情提醒
 
  投保人签保前应仔细阅读文件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签订前后,没有组织被保险人进行体检,在庭审中也不能提供被保险人此前曾到医院诊治过的任何证明材料。”本案主审法官何妍向记者介绍,保险公司提出原告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辩解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所以法院当时未予支持。
 
  何妍法官提醒,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应仔细阅读保险公司出具的每一份文件,详细了解文件内容并作充分考虑后决定是否签订合同。若投保重大疾病险,应在被保险人入院治疗时向医院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并对医院要求患者和家属签字确认的内容认真审核,因为这些文件是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核保的重要资料。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前,应仔细核查被保险人的信息,并组织被保险人进行体检,避免仅凭投保人个人陈述、未尽到保前调查程序而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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