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省人社厅获悉,2017年,我省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将全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从而实现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全覆盖。大病保险制度将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参加我省居民
医保人员(含在校大学生);各省辖市起付标准为各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今后根据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化动态调整。
根据相关规定,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居民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一个保险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分类别按比例支付。其中,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超出起付标准2万元以内可报销50%,超出2万至10万元报销60%,超出10万至20万元报销70%,超出20万元以上报销80%;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药品目录》外的合规药品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50%的比例支付;一个保险年度内办理2次及2次以上大病保险支付的参保人员,其起付标准只计算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