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很多人猝死的消息,我觉得自己的
重疾险保额不够,想再去别的公司买一份,这样的话是不是属于重复保险啊?如果我出险,是不是可以得到双倍理赔金?”日前,有读者向本栏目诉说了他的困惑。对此,保险专家表示,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其实,这个概念在财产险里运用得更多一些。在人身险里,这一说法并不严谨,这种情况可以称之为:“加保”,也就是为了获得更多的保障。
关于重复投保如何获赔的问题,一般来说,
意外伤害险、定额给付型的重疾险以及
定期寿险之类的给付型人身险产品,是可以选购多份的,投保人出险后,也不会受到保险份数的影响,涉及保险公司会在责任范围内各自进行赔付。不过,对于一些财险(如家财险、车险等)以及费用报销型的
医疗险而言,一般是不可重复购买,或者说没有重复购买的意义,因为报销不能超额。
举例子来说,市民姚先生在A公司买了一份重疾险,保额为15万元;之后他又在B公司买了一份
终身寿险,保额为30万元,他还在业务员的推荐下,附加了一份提前给付重疾险,保额为28万元。可以肯定的是,一旦姚先生被确诊为某种
重大疾病,即便他在不同公司投了保,只要所患重疾是保单上载明的,而且病情符合赔付标准,就可以同时获得两家保险公司的赔偿。
不过,有一点需要指出,保险公司一旦给付重疾保险金后,相应保险合同就会终止。而且,如果你所买的重疾险是附加险,那么主险的合同也会要求终止,保险公司只会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这意味着,姚先生同时向两家公司索赔后,一方面可以得到双重赔付,另一方面B公司的终身寿险也将失效。
还要注意的是,加保是要面临经济负担的,如果一味盲目为了理赔金而加保,需要支付费用往往也就更高,因此脱离自身条件的冲动投保是不提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