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去年5月,广州的丁先生迎来了一对双胞胎儿子。儿子出生不到三个月,他就为这对宝贝各投保了一份某保险公司的住院津贴型医疗保险。
疾病住院,每天赔付50元,免赔3天。去年12月,双胞胎儿子双双因感冒住院,一个住院6天用去医疗费用900多元,一个住院9天用去医疗费用1300多元。事后,丁先生拿着医院发票到保险公司理赔,但最后赔付结果却让他傻了眼:累计2100多元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却只赔了450元的住院医疗津贴。
分析:目前,健康医疗险除了人们熟悉的重大疾病险之外,还包括住院费用报销型保险及住院津贴型保险。津贴型医疗险与费用型医疗险区别在于:前者是对因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之外其他损失的补偿,比如说因病假所产生的收入损失,其最大特点是只与住院的天数相关,与医疗费用没有任何关系;而医疗费用型保险则以发生意外或疾病而导致的住院医疗费用为给付条件,按保险合同约定比例报销,它与社会保险和其他商业保险形成互补。
丁先生的双胞胎儿子住院共用去医疗费用2100多元,但他因仅选择了津贴型医疗保险,忽略了基本的费用报销保险,得到的赔偿与实际花销相差较大。
★建议购买医疗保险首先要考虑的是报销医疗费用的问题,其次才能考虑到因为住院所产生的损失补偿问题,只有将基础的保障夯实,在此基础上作补充才能锦上添花。
重复投保不能重复理赔
「案例」去年8月,番禺何女士因严重低血糖住院治疗,共用去各种医疗费用8000多元。出院后,何女士拿出自己投保的两份保单合同,发现每份都附加了医疗费用保险。她自己根据合同保额粗略计算,不由心中窃喜:两份保险一起理赔可以得到15000元左右。但最终,两家公司共给付医疗费用补偿7000多元,住院补贴费用1800元,比合同保额少了很多。何女士认为保险公司理赔有问题。
分析:很多人认为多买几份保险将来得到的赔付也就越多,实则不然。像何女士这样在不同公司重复投保相似的医疗保险的情况并不少见,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在不同公司进行重复理赔。
去年颁布实施的《健康险管理办法》规定:“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即数家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额最终不会超过实际在医院办理出院手续结账时已经用去的金额。
专家介绍,补偿性原则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如果保险人已从工作单位、社会福利机构、其他商业保险机构或任何医疗保险机构取得赔付金额,那么理赔的保险公司仅给付剩余的部分。
★建议对于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障的居民来说,如果单位购买了团体医疗保险(费用型),就不必再单独购买;如果没有其他医疗费用报销补充途径,那么可考虑购买一份商业医疗费用型保险。而没有参加社保的人,可以购买两份不同商业保险公司的医疗费用型保险,注意两份保险的费用型报销比例要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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