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忌:不如实告知病史
不如实告知已成为保险公司拒赔重疾险的一个重要原因。例如,一保户曾患肾炎,但他在购买重疾险时隐瞒了这一情况,后来理赔重大疾病肾功能衰竭时,因为曾患肾炎,最终未获赔付。
据一位保险公司人士透露,2005年,被拒赔的客户中有四成是由于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不少市民看来,只要在投保前没得过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就不存在“告知”的必要。但其实,许多重大疾病与一些常见病有着密切关系,如慢性乙型肝炎在医学上已被认定与肝癌有关,如果市民在投保时没有告知保险公司这一病史,未来罹患肝癌肯定得不到理赔。
因此,市民在投保重疾险时,一定记得把自己的病史尽量告知清楚,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带病投保,有条件的市民不妨在投保前找有医学常识的亲朋好友咨询一下。
二忌:重“量”不重“质”
市民索赔的保险事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和标准,是重疾险拒赔的另一大原因。
出于“越全越稳妥”的心态,市民比较倾向于投保覆盖疾病种类较多的产品。而为了迎合这一心理,目前,市场上重疾险所防范的病种不断增加,从10种扩展到30种甚至40种。
但是,事实上,买疾病覆盖种类最多的重疾险意义不大。据透露,重疾险95%以上的赔付都出现在癌症、良性脑肿瘤等10种左右的重大疾病中,其他很多疾病的发病概率很小,如“重症肌无力”的发病率约为十万分之一。
同时,不同公司对同种疾病的界定也有差异。如对于瘫痪,有的公司定义为“肢体的失能至少持续达六个月以上”,而有的则定义为“肢体的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因此,市民应尽量选择对于发病率较高的疾病理赔标准较为宽松的产品(见表)。
提醒:留意额外保险责任
除比较大病条款外,市民还应留意对比额外保险责任。如有数家公司保险责任中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条款,对市民来说比较实用。该条款规定,当客户患有终末期疾病,存活期在一定期限以内时,可以按照保额给付保险金。也就是相当于将有限的大病保障范围扩大到无限,不论保户所患疾病是否属于保障的大病范围,只要医院证明此人“命不久矣”,就可以申领保险金。
不过,额外保险责任也并非多多益善,有些保险责任实际意义并不大。如不少重疾险产品均已将全残责任拆解为“失聪、失明、失语、瘫痪”等责任,涵盖于所保的大病之中,对于这些产品,全残责任这一额外责任的意义就相对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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