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市人保局网站获悉,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保的次月起,可享受住院和急诊观察室医疗待遇,以及使用个人医疗账户(门诊专用)资金。
市人保局近日下发《〈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细则》。细则从7月1日起执行。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人员为,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
“细则”规定——
●外来从业人员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医保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来从业人员一年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5%;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个人自负。
●外来从业人员暂不享受门诊大病、家庭病床医疗待遇,以及各类医保减负待遇。
●外来从业人员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支付标准等,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医保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来从业人员在外省市工作期间,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因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外来从业人员个人垫付,事后可凭有关资料向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报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外来从业人员使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作为就医凭证,暂不使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
原《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卡》内的日常医药费补贴资金,继续按照《关于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日常医药费补贴的实施意见》的规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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