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早知道会这样,当时就早一点买了……”“走得这么快,除了保险单,什么都没留下……”在一宗保险理赔案后,王先生的家人这样说。
“如果王先生再早一个月买这份保险就好了。现在因为没有过观察期,有些险种无法赔付,否则可以得到更多补偿。”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如此说。
被保险人王先生2005年10月投保了一款两全保险并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两个月之后,他因腰部疼痛难忍住院,几天后被确诊为急性粒细胞白血病。2006年5月,在王先生完成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保险公司获悉他的病情并得知术后的排异反应,根据该公司产品的提前给付附加条款,公司立刻加紧办理提前给付,希望在客户生命的最后阶段送去一份安慰。
5月底,就在手续即将办妥之际,王先生不幸撒手人寰。事后,公司作出赔付王先生人寿保险等总计11.7万元保险金的决定。但遗憾的是,由于王先生在保单生效未满90天的等待期就查出病情,不能满足附加重大疾病保险理赔的条件,因此还有10万元的附加重疾保险金无法赔付,这才出现了本文开始时的如果。
在上述案例中,我们看到了投保健康险时很关键的一个词---“等待期”,它是指在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健康保险中,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此类险种时,从合同生效日起的一段时间,此间被保险人因患病所发生的费用,属于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这类情况,保险公司通常不予进行理赔,或只是部分理赔,或无息退还保费。
“等待期”是一种"健康观察期",是保险公司为了防止带病投保造成的对以健康体投保的人的不公平,也是为了控制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通常,健康保险合同中都有明确的"等待期"的天数,一般说,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等待期不超过90天,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等待期不超过1年。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