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2年1月1日起,秦皇岛市将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市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将达到31万元。
此次调整后的秦皇岛市居民低保标准为:城市区和抚宁县不低于380元/月,昌黎县不低于360元/月,青龙满族自治县和卢龙县不低于34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各县市区不低于2000元/年。同时,各县市区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也相应提高,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市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也普遍提高。具体包括,降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自付比例,在职职工自付比例由原来起付线至5000元个人负担18%、5001元至1万元个人负担16%,调整为起付线至1万元个人负担均为15%。另外,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4.6万元调整为6万元。这样,加上大额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额25万元,市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将达到31万元。同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医疗报销比例普遍提高5个百分点,门诊统筹原起付标准(300元)以上的基金支付30%、个人自付70%,调整为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