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2006年公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对健康保险给出统一的定义: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健康保险与人寿保险同属人身保险的范畴,但是与人寿保险又有着很大区别,相反却与财产保险有很多相似之处。比如,健康保险的费率厘定与准备金计算以住院(门诊)率、手术率、诊疗利用率、住院(失能)持续时间等经验数据的分析为基础;而人寿保险主要基于生命表和利率。前者多是短期,后者多为长期。保险精算领域,更是将健康保险与财产保险一同划为“非寿险”。所以《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财产险公司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因为社会没有具备公信力的评级机构来对失能和护理进行认定,所以目前国内的健康保险主要指疾病保险和医疗保险。
疾病保险是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是否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与是否发生医疗行为无关,常见的是重大疾病保险等。
各家保险公司虽然在保险合同中已经标注必须以什么样级别的公立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为准,但是,在作为中国医疗服务主要提供方的公立医院已沦为实际上的盈利机构时,这样限定的意义也就只能是意义了。医疗保险是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保险金给付的前提是医疗行为的发生或医疗费用支出,与疾病诊断不直接相关。
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性质,医疗保险又分为定额给付型和费用补偿型。前者多为按日定额给付住院津贴,后者为根据实际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给付。
按照发生保障的费用项目和补偿内容划分为门诊、住院、综合。其中,门诊医疗的发生比住院更频繁,单项金额较小而需要审核的项目很多,费率更难厘定,道德风险更难控制,因此难度更大。
中国的保险公司作为独立于医患双方之外的付款人,缺乏对医患双方利益的约束机制,必然造成医疗费用的超支和转嫁。尤其在中国畸形的医疗卫生体制下,医生的收入组成多以药品器械及检查项目的提成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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