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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健康险不要跟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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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越来越多的朋友关自己的健康保险了,众所周知一旦患上重疾,轻则将多年积累的财富掏空,重则负债累累,让家人苦不言堪。所以现在很多人已经明白了要通过保险公司分担风险的理财安排。

  9月1日,我国保险业首部专门规范商业健康保险业务的部门规章——《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正式生效,至此被投保人称为“有病赔钱,无病还本”的返还型健康保险将一去不返。如果您正在考虑购买一份健康保险,那么想必您一定渴望了解新规章实施后将会给您带来哪些影响,自己的购买行为又应做出哪些相应调整?今天,本版刊出相关报道为您解疑释惑。

  自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8月14日公布了《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后,记者拨通了多家保险公司的咨询电话,一些没有设置返还型险种的公司表示,新规章对他们的业务没有太大影响,而设有返还型大病怡康险(女性保险)和谊康险(男性保险)的太平人寿保险公司的咨询人员则表示,这两款险种在9月1日之后,仍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销售,保监会会给各保险公司一个缓冲空间。一位保险销售人员建议,购买健康保险的投保人应尽量等到9月1日之后再购买,因为在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以后,保险行业、保单内容和返款操作都将更为规范,这无疑更有利于投保人保护自身权益。

  观念:保险不等于储蓄

  保监会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保险行业基本承担着两种功能:储蓄和保障。按分工,寿险主要承担储蓄功能,健康保险在更大程度上应该起到保障作用。而我们以前的险种大多都是捆绑销售,造成两种功能都难以得到充分发挥,为了回归健康保险原本功能、促进保险行业专业化发展,返还险退出历史舞台是必然的。

  普通投保人购买健康险首先应该明确一个观念:任何保险都是商业行为,不是福利事业。中国医师协会医师健康管理与医师健康保险专业委员会的赵师充说,投保人应该认识到,买保险一定要有经济收益,这是个认识上的误区。购买健康保险只能说是对自己或家人未来健康保障的一种投资,并不一定会有直接收益。购买了健康保险可以说是参加了一个健康互助会,一旦自己未来出现了保单中涉及的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将和投保人共同分担这种健康风险。

  乘坐飞机时,很多人会选择购买保险,难道购买安全保险就是为了等飞机出现事故后,我们去索赔吗?赵师充说,如果每一位健康保险的投保人都希望投入100元得到150元的回报,那么这一险种就很难生存和发展下去,那些真正需要投保的人也失去了得到保障的可能,只有当这一险种能够略有盈余,才能越做越大、越做越好,从而使真正需要帮助的人获得资助,这就是保险公司的精算部门的职能。

  我国的健康保险比英美等发达国家起步晚,很多险种引自国外,这就造成许多设置并不符合中国国情。在新规章出台之前,健康保险更多是按照各个保险公司的办法来运行,没有一个统一的监管体系。同一病种因不同保险公司而可能出现不同标准,导致投保人难以对比、不好选择。

  新规章出台以后,对健康保险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健康保险就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概念的明确和具体的规定规避了不应出现的纠纷,约束了保险公司的行为,规范了认识标准,保护了消费者利益,因此,只要投保人认清健康保险的基本职能,摒弃过于功利化的观念,按照自己的实际需求选购,都可以在众多险种中选择出最适合自己的一款。

  购买:别人不代表自己

  据悉,自新规章公布以来,大小保险公司设有的返还型险种都出现了热卖趋势,对此,赵师充说,购买健康保险要根据自己的需求,这与日常生活购物有一定共性,不要攀比、跟风,要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和实际需要,挑出最适合自己、自己最需要的险种加以购买。比如一位投保人的家族亲戚中,高血压或者心血管病的发病几率较高,那就应该主要考虑购买相关险种。

  新规章针对健康保险产品同质化现象突出、医疗保险风险控制能力薄弱、外部经营环境有待改善等问题,强化了对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时的保单信息披露义务,要求保险公司书面告知投保条件、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定点医院、费率调整等内容,并用清晰易懂的语言,解释投保人关于保险、医疗和疾病专业术语的询问。同时,保险公司在销售费用补偿型个人医疗保险产品时,应当在犹豫期内对投保人进行100%回访。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被误导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并明确告知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也就是说,新规章赋予投保人更多权利,要求保险公司付出更多义务。因此,投保人在购买健康保险时,应看清条款,详细咨询相关人员,不要盲目听信宣传,必须弄清具体险种的未来预期。

  赵师充说,买保险也要做到有的放矢、量体裁衣。但对于广大的预备投保者来说,如果经济条件允许,建议还是应该购买一种或几种健康保险以分担未来可能的健康风险。

  时机:现在买不一定最佳

  投保人购买健康保险更多地是为了规避重大疾病的风险。据中国医师协会健康管理健康保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总干事胡波介绍,健康保险实际上涉及三方利益:保险公司、医疗机构和投保人,这三方应该建立起一种和谐关系。但大部分医务人员对健康险种都不是特别了解,保险行业到现在也没有建成医疗风险数据库,为此,中国医师协会成立了医师健康管理与医师健康保险专业委员会,从两年前开始与中国保险协会合作共同制定重大疾病的定义,该定义预计将于年底完成。同时两协会还将为进一步出台针对重大疾病保险的管理办法作好相应的技术准备,开展管理式医疗(包括管理式健康体检)的项目研究。事实上,如果保险行业和医疗行业深入合作,会更有效地规避购买保险中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使险种设置更为科学规范。

  新规章对于健康保险的管理也引入了医学标准:保险公司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不得在产品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者把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在医疗机构场所内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也不得委托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以避免投保人受医疗机构场所或者医护人员的不正当影响,而购买自己并不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

  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养老与健康保险处的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废除返还型险种,新规章使健康保险职能更为简化,必然导致规章实施以后的健康保险新险种价格降低,险种也会更为丰富,从而让更多想购买健康保险的投保人有了参保和多种选择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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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康保险是保险业的传统业务领域,发展健康保险既是保险业的社会责任,也是保险业做大做强的依托。自2002年以来,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取得了较快发展,年均增速为37%,远远高于同期GDP和保险业整体的发展速度。2006年上半年,健康保险保费收入193.73亿元,同比增长21.23%。截至2005年底,有42家寿险公司、35家财险公司开展了健康保险业务,人保健康和平安健康等4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先后开业,形成了多种主体共同经营健康保险的局面。至今,健康保险产品已经发展为近千种,包括医疗费用补偿型、住院津贴型、疾病保险产品、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等风险保障产品,此外还开展了健康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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