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随着人们投保意识的增强,一部分人把人身保险作为自己发生意外后,对自己最亲近人遗留的生活“保障金”。可是,由于投保人不了解填写保单受益人的技巧,造成受益人没有受益或不能最大受益。那么,应该如何选定保险受益人呢?
保险受益人
“指定”优于“法定”
在《保险法》第二章第十八条中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据此而言,如果投保时,这些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就可以作为保险受益的对象进行指定,也就是所谓的“指定”。而对于所谓的“法定”,就是没有进行受益人的“指定”,而将“法定继承人”作为受益人。
我国《继承法》第二章中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作了规定: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其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而对于“指定”和“法定”,如果受益人是“指定”的,最终被保险人一旦死亡,“指定”的受益人就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而如果是“法定”,情况就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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