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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强制险明年取消 可自主购买商业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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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这段时间,大家关注的焦点都集中在铁路强制险的取消上。部分乘客有这样的担忧,取消了强制险,自身的安全如何得到保障呢?专家建议,可自主购买商业意外险。

  随着国务院一纸撤销命令,饱受争议的铁路强制保险即将退出长达61年的历史舞台。

  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628号文件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将正式废止《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

  此《条例》由原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于1951年6月24日发布,1992年后修订沿用至今,相关保额标准20年未变。同时,《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关于“15万元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也被删去。

  这意味着铁路旅客的保险保障将更多依赖旅客自主根据需求购买商业保险,每年拥有18.6亿人次承运量的铁路保险市场终于向商业保险公司打开了大门。

  2%铁路强制险始末

  虽然已经存在了61年,但是问及是否知道火车票中含有保险,很多旅客都是一头雾水。

  公开资料显示,《条例》由原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于1951年6月24日发布,并于当天开始实施。按照规定,“旅客之保险费,包括于票价之内,一律按基本票价2%收费”,赔偿责任限额为1500元。直到1992年6月1日,根据新修订的条例规定,所有铁路旅客,不论座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保险保额提高到2万元,保险费包含在火车票价内,金额依然为基本票价的2%。1994年颁布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则将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定为4万元。这两个标准沿用至今。

  2007年施行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三十三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负有限额为15万元的赔偿责任,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2000元。换言之,铁路旅客如出险,将从铁路运输部门获得最高不超过17万元的人身伤害赔偿以及2000元行李损失赔偿。

  而这样粗放的保险计价方式,在本质上有悖保险精算原理,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也引来众多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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