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保险利用“答谢会”推销保险,赴宴者碍于面子或是被诱导而购买了保险。专家称因一时冲动购买的投保人可以充分利用“犹豫期”来退保,保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36号)中的规定,“犹豫期”是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在此期间,投保人可以无条件地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退还全部保费、除扣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且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近年来,各地保监局也根据实际情况对保险犹豫期做了适当的延期。例如,山东保监局2011年下发《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老年人等特殊群体购买分红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犹豫期可延长至30日。深圳保监局于2012年7月印发通知,要求辖内人身险公司统一将保单犹豫期从10日延长至10个工作日。
因此,投保人在签收保险回执单时应准确无误的填写签收日期,以实际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日的日期为准,而非以缴费日期为准。例如通过保险电话销售投保时可以选择银行的电话转账功能,如此保单缴费日期便早于保单签收日。
此外,保监会网站主席信箱回复关于犹豫期的问题时还特别强调,投保人需明确是否在保险公司保单送达时签收保单回执。若已签字确认,表示已开始行使“犹豫期”权利;若没有签收回执单,则应视为保单未书面签收,“犹豫期”权利未行使,如若在此期间退保,应按合同有关“犹豫期”约定执行。(文章来源: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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