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南开区居民何先生日前来电询问,他为孩子报名参加一个集团活动,活动组织方要给所有孩子集体购买团体意外险,不知道是否合理。记者了解到,根据保险法,为孩子购买团体意外险是有限制条件的。
春天来到,一些中小学生有组团出游的计划。河西区一家机构组织的冬令营有超过200人报名,组织方介绍,为防止冬季恶劣天气造成的交通意外伤害以及该计划中的野外活动风险,组织方正在考虑给所有孩子购买团体意外险,投保人和受益人均为公司法人代表。
天津市南开区一家人身险公司业务部负责人指出,旅行社、民办教育机构等组织为未成年孩子购买团体意外险是不合法的。《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目前保险市场上,意外险产品一般都包含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因此只有孩子的父母才能为其购买意外险,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购买。
中国人寿天津分公司负责人介绍,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时还应注意保额上限。中国保监会2010年11月规定,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但乘坐飞机时购买的航空意外险保额不受10万元死亡保额的限制,父母可以适当购买保额较高(40万元以上)的航意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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