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与社保接轨,给予被保险人全面的医疗保障
为配合国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补充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不足,尤其是为了适应医疗保障需求的区域差异和内容差异。本产品希望通过与各地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互助医疗保险进行无缝对接,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保障最全面、操作最便利的补充医疗产品。达到为政府分忧,为百姓解难,为保险公司扩大市场影响的目的。
“两个突破”、“三个统一”、“四项保障”
“两个突破”:一是突破了商业保险次健康体和非健康体不予以承保的限制。投保人群不需要体检即可以承保。二是突破了商业保险退休高龄人群不予以承保的原则,退休人群也在承保范围之内。
“三个统一”:一是保障责任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责任统一,即社保赔,我就赔;二是保障范围与社保保障范围相统一,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100%参加本保险;三是操作流程与社保经办机构流程紧密相接,数据共享,理赔口径一致。
“四项保障”:
(1)超过基本医疗“门(急)诊”起付线,进入大额互助资金后需个人自付部分,保险公司将报销个人自付部分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2)超过基本医疗“住院”起付线需个人自付的部分,保险公司将报销个人自付部分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3)进入大额互助资金后需要个人自付的部分,保险公司将报销个人自付部分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4)、超大额补充保险,对于超过基本医疗大额互助资金以上的医疗费用,在设定的给付最高金额内,按照一定比例报销。
开发思路:
●政府政策支持
在1998年召开的全国城镇职工医疗制度改革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形成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以及商业医疗保险在内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为了使改革后的医疗保障水平与改革前基本持平,国家财政部和社会劳动保障部共同下发文件(国发42号),企业可以将职工工资总额的4%列入成本,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可以采取自保或投保商业医疗保险的形式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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