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保险的目的就是规避风险,一旦风险发生,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够减少带来的经济的负担。理赔是人们出险后拿到赔偿的必走程序。保险赔偿的时效体现了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关系我们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倍受立法者关注。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对此作出了专门的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条规定有三层意思:首先对保险公司核定期限基本要求是要“及时”,及时的意思即为合理且尽可能迅速;其次对于情况复杂的案件,应当在收到索赔请求后三十日内作出答复,此处的“三十日”为理赔的最长期限;最后考虑到某些具体保险业务的特殊性,一律要求保险公司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可能有困难,所以法律规定了保险合同可以对此作特别约定。这种法律规定体现了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本条的后半部分又规定了十日的给付期限,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之日起算。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赔偿期限的前提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完整的理赔资料。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如果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为了能尽快拿到赔款,被保险人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减少理赔裁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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