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类型:主险
所属公司:幸福人寿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14周岁
缴费方式:一次交清、3年交、5年交、10年交、交至15周年
保险期限:至28周岁
幸福·幸福成长·产品特色:
1、有很强的针对性保障(少儿)
2、依托强大股东国家财政部主管单位的背景支持,实现高额复利分红,抗通胀;
3、对宝宝的健康状况要求不高;
4、保障期限长至28周岁,交费方式多;
5、利益保障多,如:
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周岁,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高中教育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大学教育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满28周岁,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满期保险金(相当于留学准备金或婚嫁金)。
6、特别意外保障多。如:
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成长年金至被保险人到21周岁为止;
高额的身故保险金保障。
7、享受保单贷款、60天保费宽限期等特别优惠。
幸福·幸福成长·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1)高中教育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高中教育金"。
(2)大学教育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大学教育金"。
(3)成长年金
如果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第一级残疾(详细定义见附表一),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满21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
(4)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满2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5)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与(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已领取的高中教育金已领取的大学教育金)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第一级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成长年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投保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幸福·幸福成长·投保示例:
投保《幸福成长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被保险人年龄:5周岁,性别:男,保险期间:至28周岁,基本保险金额:50000元,保费交纳情况:年交保费28809.5元,共交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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