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幸福人寿宏利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类型:主险
险种类别:分红险少儿保险商业养老保险
所属公司:幸福人寿
投保年龄:出生30天至65岁
缴费方式:1次交清、3年交、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
保险期限:20年、至55周岁、至60周岁、至65周岁
幸福·宏利人生·产品特色:
点滴投入回报多,值!
双重分红增值快,赚!
交费灵活选择多,活!
功能强大幸福来,好!
幸福·宏利人生·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详细定义见附表一)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主险合同有效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按此方法计算的金额小于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则按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含第180天)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
(2)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期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有效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保险事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保险事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幸福·宏利人生·投保示例:
30周岁的高先生,投保“幸福宏利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年交保费4806元,20年交费,基本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间为20年。
高先生20年共交保费96120元,当他50岁的时候,可以领取满期保险金124912元
满期保险金=满期保险金10万元(保证利益)+累积红利基本保险金额对应满期金(19625元)+终了红利(5287元)
高先生若在40岁时不幸身故或全残,他的保险收益人可以领取身故保险金110089元。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0万(保证利益)+累积红利基本保险金额对应身故或全残保险金(8398元)+体恤金(1691元)
以上利益演示,除保证利益外,均按假设中档红利测算,实际利益可能低于或高于演示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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