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幸福关爱定期人身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类型:主险
险种类别:重大疾病保险
所属公司:幸福人寿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含)至50周岁(含)
缴费方式:1年交、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30年交
保险期限:20年、30年
幸福·关爱定期重疾·产品特色:
主险产品,灵活投保
作为主险产品,您既可以单独购买,也可以根据自身需求与其他险种灵活搭配,组合购买。
保障全面,保费低廉
本产品保费低廉,保险责任更加全面,将保障的疾病范围扩大至31种,全面的保障呵护您的健康。
缴费年限,自由选择
您可以根据需要自由选择缴费年限,可以为趸缴、5年缴、10年缴、15年缴、20年缴或30年缴。
幸福·关爱定期重疾·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一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受此180天限制),我们按被保险人确诊时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一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除外),我们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或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因意外伤害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幸福·关爱定期重疾·投保示例:
陈小姐是一家企业的职工,25岁,为自己购买了一份5万元保额的关爱专家定期重疾个人疾病保险,保险期间为30年,30年缴,年交保费260元。
投保后,陈小姐可以获得的保障是:
1、身故保障
因意外伤害身故获赔5万元;
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身故获赔5万元;
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身故退还所交保费。
2、重大疾病保障
因意外原因导致初次发生重大疾病获赔5万元;
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导致初次发生重大疾病获赔5万元;
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导致初次发生重大疾病退还所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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