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吉福安康健康保险计划
限购份数:每名被保险人最多可购买1份
适用人群:出生满30天-45周岁
吉福安康健康保险计划
投保说明: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为等待期
缴费类型:年缴
缴费年限:10年、15年、20年
保障年限交费年限:+10年、保至65周岁、保至70周岁
保险金额本产品最低保额:10000元,30天‐40周岁的最高保额50万元,41-45的最高保额30万元
保障内容保险责任给付金额保障说明
满期生存金基本保额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零时仍然生存,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保障基本保额因意外伤害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或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满90日后因疾病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35种重大疾病,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返还保费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约定的35种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90天内,无息返还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返还保费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18岁前身故,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基本保额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18岁后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原位癌保险金基本保额的20%被保险人自等待期90天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定义的原位癌,且未领取过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公司按本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其他责任继续有效。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90天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本合同继续有效。对被保险人所患癌症在被诊断时已经超越原位癌阶段者,不再针对原位癌赔付原位癌保险金。
特别说明犹豫期您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可享有10天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在保险公司收齐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次日零时,本合同即被解除,保险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在扣除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保单贷款您可以将本合同作为保单贷款的质押,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单贷款。保单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的90%,具体额度需经保险公司审批。每一期贷款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
备注:本合同主险和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满期生存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可兼得,即只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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