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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保险人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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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案例:

  李某(化名)的妻子孙某(化名)身体不好,2010年因为癌症住院治疗,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赵某(化名)跟李某认识并鼓动李某为妻子购买保险。在孙某住院期间,赵某多次到医院看望孙某,孙某出院后,保险公司业务员赵某再次主动到李某的家中看望李某的妻子孙某,并积极建议李某为其妻孙某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并承诺如果将来孙某再次有重大疾病住院,保险公司会赔偿孙某8万块钱。这个消息对因为疾病家里一贫如洗的李某、孙某来说是个惊喜,他们认为终于找到“好心人”。

  但是,李某及孙某担心保险公司将来不赔偿,便要求赵某写了一份保证书,保证能够赔偿。在看到赵某写了保证书后,李某、孙某便按照赵某的要求缴纳了保险费,没过多久就收到了一本保险合同。李某在缴纳保险费两年后,孙某因癌症再次住院治疗。出院后,夫妻二人想到了保险,便要求保险公司赔偿8万的保险。保险公司便以孙某隐瞒自己曾经得过癌症,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决赔偿保险。李某无奈之下只好找律师咨询此事,本律师在听完李某的陈述及看完本案的证据后,认为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保险款,因为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赵某在孙某投保时明知孙某有癌症,仍然接受投保,并且承诺一定能够赔偿,那么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就不能以孙某患有癌症没有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偿孙某保险费。按照这个办案思路本律师积极的组织证据起诉,经过开庭后,法院最终以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赵某在投保时知道孙某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仍然接受投保并承诺能赔为由,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保险款。

  法律连接: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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