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程序
(一)重大疾病住院救治实施程序
1.初诊申请。参合患者在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初诊符合重大疾病救治条件的,到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统筹地区内县级医疗机构无条件治疗的,应在《河南省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申请审批表》上签署转诊意见。重大疾病住院患者因急诊无法进行正常审批的,可先到救治医院住院治疗,并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2.审批转诊。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收到救治申请后,应及时对患者参合身份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立即办理审批手续。转诊至省、市级定点医院救治的,同时办理电子转诊。
3.复审入院。救治医院安排院内专家组对患者进行复审,并根据最终诊断结果,对符合上述疾病救治条件的患者安排入院治疗。患者办理入院手续时,按照预计当次住院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预交住院押金。
市级救治医院应按新农合转诊转院有关规定要求,对未办理正常审批转诊手续的重大疾病患者履行告知义务,对未履行告知义务直接收住的重大疾病患者,其10%的补偿费用由救治医院承担。
4.出院补偿。患者出院时,按照规定比例结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新农合补偿费用先由救治医院全额垫付,并由患者在住院收费票据上签字。
患重大疾病的困难群众,出院后持住院收费票据(收据联/发票联)、《河南省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申请审批表(患者联)》到统筹地区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救助手续。
(二)重大疾病门诊救治实施程序
符合门诊重大疾病救治条件的参合患者,每年由参合所在地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组织审核鉴定后,可到具备相应病种治疗条件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患者结清全部费用后持有关票据和病历资料到所在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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