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25岁,附加购买友邦附加女性生育健康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年缴保费200元,保险期限1年(可续保),若王女士怀孕期间首次患合同指定的疾病可获得2万元的怀孕期疾病保险金;若不幸分娩身故其受益人领取10万元的身故金;其新生婴幼儿患合同指定的先天性重大疾病或接受特定手术治疗,保险公司给付2万元。
保障范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十个月内或复效十个月内(以较迟者为准)被医生首次诊断患有本条第一款的疾病或遭遇本条第二款所指的身故时,本公司的责任仅为退还该保险单年度已缴付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条各项保险金给付的次序以索赔申请人提出索赔申请的先后次序为准,且本条各项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怀孕期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怀孕期间首次发病并被医生确诊罹患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怀孕期疾病且于确诊30天后仍然生存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
付怀孕期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但给付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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