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附加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险合同。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在建筑施工现场、因公外出期间或因公往返建筑工地途中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给付责任:
(一)保险人对一次事故中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基础上按80%的比例在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保险责任,住院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九十日止(含第九十日),门诊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十五日止(含第十五日)。
(二)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人均按约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款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拥有其他医疗费用保险有效保单的,保险人按本附加合同有效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与全部合同有效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比例承担医疗费用给付责任。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三)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四)医疗事故或任何与医疗有关的争议或纠纷;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七)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或疾病的治疗和康复;
(八)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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