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投保人难以明了遗传性疾病的具体范围,保险公司未尽明确告知义务,判令保险公司向投保受益人给付保险金5万元。
国金证券固定收益投资经理60万意外险“百万身价”成银保期交前锋餐企深陷过期门:食品安全险没人买威马逊报损9.91亿涉水险投保达峰值保监会要求险企为偿二代设风险官国金证券公募基金研究员50万2008年,韦志份为其女韦素贞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医疗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因患有遗传性疾病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事后,韦素贞被确诊为B-地中海贫血双重杂合子。2010年7月,韦素贞因病重去世。然而,当韦志份在办理保险理赔时遭到拒赔,因双方协商未果,韦志份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表述的“遗传性疾病导致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条款内容,并未对属于遗传性疾病的类型或疾病名称进行具体罗列,而仅以遗传性疾病这一总称予以概括,此类专业性医学术语的使用不能让投保人明了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同时,也未有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已尽到明确说明的告知义务。因此,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未对原告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据此,法院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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