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记者从区残联获悉,为更好地落实《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根据《重庆市长寿区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要求,结合我区残疾人实际情况,决定对全区残疾人生大病实行救助。
据了解,救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的长寿籍残疾人;一次性生病住院(扣除医保、保险报销及其他救助后)自付医药费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家庭经济困难的。
申请大病救助的残疾人,在报审时须提供的资料:申请表;残疾人证复印件;医保报销凭证、其它救助情况及医药发票复印件(原件由街镇审核);贫困证明。由镇街把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汇总每半年报区残联审核一次。
经审核,符合补助条件的残疾人扣除医保、保险报销及其他救助后按自付金额的10%予以救助,以百元为单位,每人每年救助金额最高不能超过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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