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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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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株洲市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政策。

  从2011年7月1日开始,株洲市城镇职工开始实施大病医疗互助。规定凡参加株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都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据了解,株洲市城镇职工及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已达98%以上。

  大病医疗互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按年缴纳。原则上由个人承担,有条件的可由单位负担或者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大病医疗互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运行、互不挤占,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城镇职工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可报销金额累计在6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将由大病医疗互助费支付94%,个人负担6%。”昨晚,株洲市医疗保险处一位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如果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在内,比如说一位城镇职工一个年度内,他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85%,可报销金额在6万~18万元之间的大额医疗费用均可报销至这一比例。公务员因为缴费多一些,报销比例额也相应多一些,可达90%左右。”这位负责人表示,大病医疗互助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应规定执行。

  “一个年度内若大额医疗费用超过了18万元,患者可以申请民政救助以及自筹,大病保险救助要到下一年度进行下一个循环。”该负责人称,“这里提及的城镇职工,主要是指株洲市城区的就业者,目前有35万人。”

  针对城镇居民,“主要指的是儿童、老人及在校学生,他们基本上没有工作即固定收入。目前整个株洲市有71万人,从2011年7月1日起,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一个年度可以报销的最高限度为10万元,学生儿童的最高报销额度为15万元。”该负责人表示,“在资金上,我们感觉从紧,但对于医疗费用高的大病,我们基本上就按照大病统筹的这个原则进行保险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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