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先生为某企业老板,经商多年积累了不少财富,家庭幸福。C先生保险意识较好,2010年4月为自己投保《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额12万元、《平安附加无忧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0万元,并附加了重大疾病险、意外医疗险;2011年3月又为自己投保了《平安鑫盛终身寿险(分红型)》保额30万元、《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保额10万元,并附加了重大疾病险、豁免重疾险、意外医疗险。
幸福的日子一天天过去,一场意外打破了C先生平静的家庭生活。2012年12月,C先生到广西洽谈生意,晚上渡江返回公司,途中C先生独自一人到船头接电话,不慎掉进江里。船家马上跳进江里救人,朋友们也立即拨打110求救,但因夜晚照明情况不佳,江中水情复杂,船家和当地派出所连续几天都没有找到C先生,五天后尸体才浮出水面。
C先生来不及向家人交代,来不及做任何安排,就这样带着遗憾离开了,家人悲痛万分,难以接受这突如其来的噩耗。
平安人寿于2012年12月接到了报案,未等家属申请理赔,便第一时间展开工作,主动到当地核实出险情况。家属办完后事后,于2013年3月提交了材料正式申请理赔。经审核,C先生溺水身故属实,符合保险责任,平安人寿赔付了72万余元。
意外的到来往往没有任何预兆,令人措手不及。C先生为家人留下了72万余元保险金,尽管无法抚平家人的伤痛,但也为家人带去经济保障。保险的价值体现在“未雨绸缪,防患未然。”
理赔小贴士
本案涉及赔付的保险合同有两份,身故受益人分别为“小C”和“法定”。
如保险合同未指定身故受益人或身故受益人为“法定”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规定确定受益人。
实务中,最常见的是按法定继承的顺序来确定受益人: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一般来说,申请理赔时,指定身故受益人的材料相对“法定”的更为简单、更容易提供,建议保险合同指定身故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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