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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元旦开始海盐实施城乡居民医保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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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海盐县出台《海盐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下称《规定》)。据悉,这是海盐自2003年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以来,首次出台的一个适用于一定时期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解读一:整合

  据海盐县人力社保局副局长许宏亮介绍,整合是指将城乡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的经办管理职能统一后,互相取长补短,吸收对方在基金管理和运行方面的优点。

  《规定》指出,海盐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更名为海盐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称“居民医保”)。这意味着把居民医保纳入国家整体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中,而不是原有的合作医疗,也为下一步提升居民医保的统筹整治打下基础。

  “整合还体现在结算管理上,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施行统一的医保目录,包括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这实质上是在扩大居民医保的报销范围。”许宏亮说,“另外,还与职工医保施行统一的住院起付标准和大病保险机制。”

  《规定》显示,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嘉兴市内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不同医疗机构级别设置居民医保基金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二级500元,三级800元,市外三级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2000元。另外,在年度内,如果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自付在1.5万元以上的,可以享受二次补助。补助比例是1.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补助55%,5万元以上的补助60%。

  《规定》明确了居民医保的筹资机制为个人和财政共同筹资,每年将根据居民收入增长水平逐年增长。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总额820元,其中个人出资280元,各级财政补助540元。

  解读二:提升

  许宏亮认为,提升主要体现在提高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上。首先,基层医院门诊报销比例由原来的40%提高到50%,60周岁以上老人的报销比例为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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