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大特殊病种的门诊补偿,其在门诊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规定支付范围的针对性治疗费用,取消了原有的中草药和检查治疗费用的限度,视作住院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按65%比例报销。
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解读三:规范
根据浙江省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海盐县被列为省分级诊疗试点工作的首批试点县。“我们将通过设置一定的自费比例对跨区域就医的行为进行限制,引导规范分级诊疗行为。”许宏亮说,“逐步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简化转诊流程,规范转诊管理,市域范围内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互认。”
《规定》指出,参保人员转往市域内本县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自费比例为5%。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转往杭州、上海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自费比例为10%。按规定转入上海、杭州以外当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自费比例为20%。未按统筹地规定办理转院手续或在市外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自费比例为20%,再按本规定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结算。
另外,长住外地3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异地安置备案手续,其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可选择3家)发生的医疗费用,视同在海盐县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报销。已办理异地安置备案手续的,3个月后方可撤销。
许宏亮表示:“2015年我们医保经办工作的重点是跨统筹地刷卡结算、大病保险直接刷卡、尽量缩短手工报销的结算时间、与职工医保并网运行4个方面。希望能有所突破,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民快捷的社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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