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保监会发出了《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点地区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
案例解析:商业健康险个人所得税应如何计算?
2015年1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保监会发出了《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点地区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为更好理解该法规,防止在实际工作中出现错误,从而好事变坏事,导致税务风险,或者没有充分享受优惠法规,本文以案例形式解析商业保险个人所得税应如何计算。
案例一自行购买保险
某企业员工,于2016年3月自行购买符合文件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年保费为3600元,保期为2016年4月1日~2017年3月31日。该员工4月份工资为10000元,不考虑其他社保公积金等。
财税〔2015〕126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企业在3月收到员工提供的保单凭证,根据文件规定,于4月份开始扣除。
该员工4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0000-3500-200)×20%-555=705(元)
扣除前,该员工4月份个人所得税为745元,因扣除保险200元,该员工本月少缴纳个人所得税40元,一年少缴纳480元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