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商业健康险个人所得税应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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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越来越恶劣的环境中生存,人们对自身的健康更是特别上心,从而催生了人们保险意识的提高。健康保险是几款基础险种中的一种,很受消费者的青睐。
提示:财税〔2015〕126号文件规定,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个人认为,此处所述的“一年内”,应不是指2016年底,而是指年保费到期日2017年3月底。因此,超过部分应为3600-2400=1200(元)。根据保单凭证,在2017年3月份仍然可扣除200元。员工在2017年3月续保时,自2017年4月可按照上述规定扣除200元/每月计算个人所得税。员工在
取得保单凭证后,应及时送交单位,避免损失扣除额。
案例二单位负担保险
某企业于2016年3月份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符合文件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年保费为3600元,保期为2016年4月1日~2017年3月31日。某员工4月份工资为10000元,不考虑其他社保公积金等。
财税〔2015〕12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该员工4月份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10000+300-3500-200)×20%-555=765(元)。
提示:1.单位为员工购买和员工自行购买健康保险产品的个人所得税计算不同,前者需要将单位负担的部分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即增加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减除准予扣除的金额。而后者则直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