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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商业健康险个人所得税应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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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越来越恶劣的环境中生存,人们对自身的健康更是特别上心,从而催生了人们保险意识的提高。健康保险是几款基础险种中的一种,很受消费者的青睐。
 
  2.该文件规定,单位负担的部分,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此处“工资、薪金明细清单”尽管未明确指的是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表,还是单位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的申报表,但个人建议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应在申报表中将该部分体现为工资、薪金所得,再从之后的减除项中扣除。如此方能满足文件中对于“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的要求。
 
  3.单位购买保险,一次性支付一年的保
 
  费。财税〔2015〕126号文件规定,可以分月在不超过200元/月限额内扣除,但并未明确规定在计入员工工资、薪金时是分次计入还是一次计入。笔者个人认为,应是分次计入。
 
  案例三单位和员工共同负担
 
  某企业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符合文件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年保费为3600元,单位与个人各负担50%。保期为2016年4月1日~2017年3月31日。某员工4月工资为10000元,不考虑其他社保公积金等。
 
  单位负担部分:1800÷12=150(元/月)个人负担部分:1800÷12=150(元/月)此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有以下三种计算方式:
 
  1.应纳税所得额=(10000+150-3500-150)=6500(元)
 
  2.应纳税所得额=(10000+150-3500-150-150)=6350(元)
 
  3.应纳税所得额=(10000+150-3500-150-50)=6450(元)
 
  即,第一种,单位负担的部分在不超过限额内扣除后,个人负担的部分不能再扣除;第二种,单位负担的部分在限额内扣除后,个人负担的部分也可在限额内扣除;第三种,单位负担和个人负担部分一共不能超过24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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