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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商业健康险个人所得税应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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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越来越恶劣的环境中生存,人们对自身的健康更是特别上心,从而催生了人们保险意识的提高。健康保险是几款基础险种中的一种,很受消费者的青睐。
 
  财税〔2015〕126号文件规定,“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根据该规定,应该是第三种意见,总共扣除额不能超过2400元/年。该文件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规定了自行购买和单位统一购买“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两者是分别计算,还是统一计算?
 
  个人意见倾向于第三种,即单位负担和个人负担部分一共不能超过2400元/年。个人负担虽不是自行购买,但其实质与个人自行购买一致,均支付了对价,因此第一种意见个人认为是不妥当的。如果个人负担部分也可以在限额内扣除,则可能导致扣除总额超过2400元/年的限额,与文件的规定不符,因此第二种意见可能是不妥当的。同时,该文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负担的部分,“视同个人购买”,应理解为总共在2400元/年的限额内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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